新闻动态

好消息!洪山区监委李永为因举报未被提拔,监委干部亲口确认"你们的控告起作用了"——反证办案根基有问题,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好好审理

好消息!洪山区监委李永为因举报未被提拔,监委干部亲口确认"你们的控告起作用了"——反证办案根基有问题,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好好审理

好消息!洪山区监察委员会李永为因家属举报未被提拔,干部监督科亲口确认"你们的控告起作用了"——反证办案根基有问题,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好好审理 世间最大的司法之殇,不是罪犯逃脱制裁,而是执纪监察公器被私用——将工作分歧升级为刑事重罪,对坚持原则的基层民警精准打击、系统性构陷。 武汉洪山民警胡斌涉嫌受贿、诈骗、徇私枉法一案,第二审(2026)鄂01刑终323号已于2026年8月28日开庭审理,辩护律师王学明、李贝作全案无罪辩护。外界盯着三项罪名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却很少有人追问一个前置问题: 办他的人,自己干不干净? 现在,答案有了一个关键的侧面印证。 好消息:洪山区监察委员会李永为,内定提拔,处于提拔公示期间,因胡斌家属实名举报,未被提拔。 一、公开底子:李永为是谁 洪山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区纪委监委—领导机构"页面列得清楚: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领导:主任杨宏,副主任肖辉、何勇飞,委员樊磊、李之良、 李永为 、曾麟。 2026年4月17日,洪山区人民政府发布"2026年洪山区劳动生产先进"公示,先进个人名单中同样列着: 李永为,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 两处公开信息坐实:李永为在胡斌案所属的调查机关体系内,是握有实权的监察委员会委员。按辩护方及家属材料,其被指为胡斌案的 分管领导,全面指挥案件调查 。 二、提拔公示窗口期:家属在监察委员会大厅撞见"意外" 据胡斌妹妹及多位家属转述,2026年8月上旬,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胡斌亲属前往监察委员会大厅谈话,部分家属被安排在大厅角落等候。 等候期间,大厅公告栏赫然张贴着 李永为的干部拟提拔/换届考察公示 。 是刻意安排,还是无心巧合?不得而知。但家属称,他们当场确认了公示内容—— 李永为当时正处于提拔公示期间,属于内定提拔后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家属随即赶赴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组织部,递交全套实名举报材料,控告李永为在胡斌案中 挟私办案、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不回避、非法取证、越权管辖 。 这一步,精准踩在了干部提拔的 唯一监督窗口期 上。公示期就是给群众举报留的口子,家属用上了。 三、9月16日监委回复:一句"因举报掉下来" 据胡斌妹妹转述,2026年9月16日,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干部监督科当面向其回复: "上次你们控告李永为预提拔的事,你们的控告起作用了。 本来内定提拔李永为,结果因为你们举报,他掉下来了。" 这句话目前属家属单方转述,未检索到干部监督科书面答复、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通报或组织部结论予以独立证实。写文章可以引,但法律上都应按"若属实、待核查"处理。 然而,如果这句话是真的,它的分量远超"李永为没升官"六个字。 它至少确认了三件事: 第一,家属对李永为的控告确实进入了组织核查程序。 干部监督科专门当面回复,说明举报不是石沉大海,而是有受理、有调查、有结论反馈。 第二,李永为在胡斌案办案期间或前后,确实存在拟提拔考察事项,且已进入公示阶段。 "内定提拔"说明组织程序已走到公示环节,不是家属凭空说"他要升官"。但"因何未提"、未提与家属举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看提拔方案、考察材料、廉政意见、信访举报台账,不能只凭口头回复认定。 第三,它把"办案动机"从背景故事推成了可核查事实。 工作冲突→胡斌被留置三项罪名→家属在公示期举报办案人→办案人内定提拔因举报受阻→干部监督科确认"控告起作用"。这条线一旦由独立机关调取笔录、提拔档案、回避审批、立案留置依据,就能判断是正常履职还是借案出气。 四、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组织部进场调查:问题已超出个案 家属另称,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组织部专门派员到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 说明干部监督与监察内部监督都已介入。组织部门调查干部提拔事项,通常围绕廉政意见、信访举报、个人有关事项等。若调查对象是李永为拟提拔事项,且结论认为家属举报部分属实、影响提拔,则进一步支持"办案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利害关系"。 即便调查结论认为举报不属实,也不当然证明办案无报复、无枉法。因为"是否影响提拔"与"是否应回避、是否非法取证、是否故意构罪"是不同层面的问题。但无论如何,组织部进场这一事实本身,说明胡斌案已不是简单的刑事实体争议,而是牵扯到办案人员廉洁性、公正性的综合问题。 五、为什么"内定提拔因举报未成"反证办案有问题 "内定提拔公示期因办案举报未成=原回避与中立性必须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与监察对象或检举人有利害关系、担任本案证人、本人或近亲属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七条 同旨: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与被调查人或检举人有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第四

about image